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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4、「推薦條件」:於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之個人,服務時數累計達1,500小時以上,就可以推薦嗎?
須依據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規定,符合: (1)要連續服務3年以上。 (2)且服務時數累計達1,500小時以上。 (3)經運用單位考核有具體績效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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