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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薦金質獎者,連續服務七年以上,且服務時數累計二千五百小時以上,並曾獲銀質獎後繼續服務滿二年,績效卓著,且未曾獲頒金質獎者。請問「繼續服務滿二年」怎麼計算呢?
例如志工於民國103年得到銀質獎後,仍持續於民國104、105從事文化業務志願服務,且服務時數累計二千五百小時以上,於106年度起即符合「繼續服務滿二年」的規定,運用單位可推薦該名志工角逐金質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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